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北京赛四达中科信息技术研究院
第二条 单位性质:本单位是由北京赛四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单位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单位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1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二)计算机系统研究、网络技术研究、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研究;
(三)数据库服务、数据分析、信息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3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业务活动计划;
(二) 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 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 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聘任或者解聘单位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院长,决定其报酬。
(八) 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
(九) 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董事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2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先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否则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应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 对董事、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院长予以纠正;
(四) 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个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院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定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 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 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 单位依法宣告解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3年5月3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